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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后的《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前,有意见、建议可参与提出。
其中,涉及大家切身利益的就是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车辆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带有动力装置的二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二轮平衡车。
关于电动车的内容还有:
● 机动车和按照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六)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的; (七)跨越、倚坐、搬移、踩踏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的; (八)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残疾人证的; (九)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 (十)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十一)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 (十二)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或者牵引动物的。
(三)改动或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的;
11月30日前,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提出:
太原南内环街158号 邮编030083
邮箱:tyrdfzw@126. com,电话:0351-7522316,传真:03517336980
骑电动车的人都知道,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骑行电动自行车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啥样的电动自行车能上牌呢?
●车辆要求
1、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2、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
3、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不含车把和脚蹬);
4、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
5、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难道没有过渡期?直接淘汰吗?
这次颁布的《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里没有明确提出。
不过,有些地方给出了解决方法:
浙江省出台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
浙江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天津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防范和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天津市公安机关在2018年5月9日全面启动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工作。登记上牌的车型不包括三轮电动自行车及二轮燃油助力车。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2018)相关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电动自行车临时牌照,三年以内可上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郑州:免费为电动自行车安装防盗车牌
郑州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监察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委以及市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数字办、法制办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建设电动自行车综合智能管理平台,免费为市民所属电动自行车安装防盗号牌和电子标签。防盗车牌分为正式和临时通行两种。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已购使用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正式防盗车牌(绿底白字);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临时通行防盗车牌。并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予以管理,临时通行防盗车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北京: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有3年过渡期
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制定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牌?
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对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了3年过渡期,消化存量。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在过渡期内,这些车暂视为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并发放临时标识后,可正常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